副省级市

1994年设立的15个地级市
副省级市(外文名:sub-provincial cities[1])又称副省级城市,[2]是指为加快部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经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将行政级别确定为副省级的市。[4]
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广州等16个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开始设立副省级市,分别为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4][3][5]1997年6月18日,重庆升格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变为15个。[4]《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4]28号) 明确规定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2][6]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在被确定为副省级市后,仍然保留了计划单列的资格,财政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7]其他副省级城市均为省会城市。[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通过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消解市与省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加快中心城市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3]

历史

计划单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