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是沈阳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副省级行政机关,是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

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