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明公民身份及家庭关系的证件
居民户口簿(简称:户口本)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3]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4][5]
早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统一的户口管理系统。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了户口登记系统。[4][5]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4]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4]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4]2014年7月30日,政府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5]
办理居民户口簿通常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办理流程一般包括户口登记、填写说明、填写方式以及工本费。[6]居民户口簿的填写一般包括户号、住址变动登记、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等信息。[6]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7][4][5]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8]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7]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