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

发布历程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颁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