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庆

广东省湛江市委原书记
陈同庆,男,1941年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委原书记,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保护伞”。[1][4]
陈同庆出身工人家庭,从勤杂工干起,曾担任三水市团委书记、高明市委书记,在1992年至1998年任湛江市委书记期间,不仅利用职权为其子陈励生进行走私活动提供各种方便,而且在为他人调动升职、安排工作、联系承包工程中大肆收受贿赂,受贿数额达112万余元。[1][2]1998年12月,工作组对陈同庆正式展开调查。随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收受贿赂对陈同庆立案侦查并将其逮捕。[2]1999年5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同庆不服,提出上诉。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2]2001年9月7日,陈同庆因在狱中积极改造获得减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3]

人物经历

陈同庆出身工人家庭,从小学毕业后做勤杂工干起,一级一级地干到三水市团委书记、氮肥厂厂长、高明市委书记。[1]
1992年,陈同庆出任湛江市委书记。[2]随后他追求享乐、不求进取,逐渐蜕化变质。陈同庆好酒贪杯,被人称为“蓝带书记”。他还挖空心思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大搞权钱交易。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7月,陈同庆利用职务之便,以提拔、调动、安排工作等手段,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另外,陈同庆在任期间还对儿子陈励生的走私活动扮演了保护伞的角色。[4]在陈同庆的影响下,湛江市一些政府官员也加入了走私犯罪活动。[5]陈同庆利用金钱开路,与主管缉私工作的某部副部长李某结成了“同盟”。此外,陈同庆还与国内的一些贪官污吏和不法港商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走私公司,专门走私汽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