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评事

古代的官名
大理评事,中国古代官职,大理寺属官,主要负责判案。

历史沿革

大理评事,官名汉宣帝时置廷尉左右平,简称为廷平,秩六百石,职责是判案,《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汉朝设置廷尉平、廷尉正﹑廷尉监共同决断疑狱,魏晋时被称为廷尉三官。汉景帝时,廷尉一度称大理,汉建元四年(前137年),汉武帝改回廷尉。魏晋后无左右,直曰廷尉平(评)。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则称大理寺评。隋唐时称大理(寺)评事,与大理正、司直同为法官,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由大理评改为此名,时置48人,掌推按刑狱,为正九品官,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减至十员,从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后加为十二员。北宋初犹有定员,与大理正、丞分掌断狱,其后别置详断官,本官遂为寄禄官。
元丰改制,置十二员,凡隶左断刑之事务则与大理司直详断。南宋减为八员,正八品。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三员,正八品,掌推按,参议疑狱、披详法状,章宗明昌二年(1191)减契丹评事一员,完颜永济大安二年(1210)减汉一员。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左评事四员、右评事八员,正七品永乐元年(1403)改左、右各六员,如刑部、都察院诸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二年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