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
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1]
历史上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规依据。[2]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3]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违法行为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其二,对违法行为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其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任免单位、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1]

概念

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