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法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一项行政法规,旨在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其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1][2]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该条例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发展历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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