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

社会学术语
社会行动是指在社会群体中,行动者为影响另外一个个体或更多的个体而采取的行动。[1]
社会行动有四方面的取向,分别是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绪的、传统的。[1]韦伯将社会行动划分为两大类,即理性社会行动和非理性社会行动。韦伯认为,人的某种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它值得做或者有意义,于是,“行动”就成了被行动者赋予了主观意义的行为。它必须服从于一定的目的,或体现一定的意义。理性行动又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即目的合乎理性的社会行动和价值合乎理性的社会行动。工具理性是通过一定的“条件”或“手段”达到目的,强调社会行动的效率或功效;价值理性则是“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无论是否取得成就。”[2]

内容介绍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个性在其中得以发展的条件。在社会学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确使用社会行动的术语并强调它是理论的基础。他认为,他为社会行动所作的类型划分(价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传统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础,另外他将经济行动分为形式合理性行动和实质合理性行动,但他在分析社会-经济体系时主要关心的是第二种类型的行动,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动,因为,他认为这种行动适应于一个个体目标彼此分散的体系,因此,目标、手段和从属的结果都得到合理的考虑和权衡;这就是一个与资本主义项链的社会行动类型。
D. Martindale认为,以Weber为首的许多社会学家组成了一个社会行为主义学派。根据他的看法,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内的、给人深刻印象的学者;他把自己也同这个学派联系在一起。争论之点在于,将这些学者如此归为一类是否切实可行,特别是由于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存在着某些不同意见,即是否可以仅仅信靠外表行为的观察,而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处于某一情境中的行动者所具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