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概述

(2005年3月21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