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汉语词语
中华法系,汉语词语,拼音为zhōng huá fǎ xì,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róu]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系渊源

传统习惯。原始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当时,维持社会群体秩序,调整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逐步形成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与日常行为规范,并凭借社会组织内部的某些群体规则、氏族部落首领的威信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加以维系。夏商两代的立法,就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刑始于兵”。这种说法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作为一种重要的集体活动,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严格有序的行为规范和步调一致的行动规则,必须适用统一的军事法律,指挥和协调全体参战人员。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师出以律”。另一方面,无论战时、战后都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军事指挥官在行使军事执法权的同时,也就成为行使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法官或狱官,某些军法实际上就是惩治违法行为的刑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兵狱同制”。
礼。来自儒家礼制的宗法伦理精神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这种被称作“礼”的精神成为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是非功过、衡量违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准则。有“礼源于祭祀”之说。“周公制礼作乐”,建立起了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有效维护统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周代可谓“礼治”时代。此后,自西汉开始形成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并形成了“礼法合治”的双元的法律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