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

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的简称。[1]
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1]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2]

成立条件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