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1]

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