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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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
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
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
和
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