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教育权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受教育权(the right to education),其权利内涵较为丰富,不只是“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狭义的教育权(the right to be educated or 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即“接受教育的权利”。此外,受教育权利的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四种学说,即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学习权说和发展权说。其中,“学习权说”是受教育权利的重大发展和突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1][2][3]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作为“人人都应该享受”的基本人权得到普遍的确认。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进一步提出“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这一条约将受教育权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突破了过去传统片面强调单一人权的限制,拓宽了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受教育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地位。[1][2][3]

主要内容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