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1]

行使职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