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2]
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开会的大会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八个国家弃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反对。[3][4]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5]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则以更加强烈的言词谴责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认为这些都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恶,消除它们是人类刻不容缓的最迫切的任务。应该说这些是对《宣言》的修正和发展。[3]
《宣言》的制定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充满着各种观念、利益和权力间的矛盾、分歧和斗争,但在战后初期世界性的人权保障思潮推动下,没有任何国家愿意被指责为缺乏人权精神,故而《宣言》还是很快得到了通过,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份代表世界人民共同心声的全球性人权文件。[6]

历史沿革

1946年1月10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召开后,巴拿马代表再次提交了一份关于基本人权的提案,要求正式列入大会议程。2月16日,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成立“人权委员会”,也同时开始了酝酿世界人权宪章的工作。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接受了巴拿马代表的提案,并将其提交给第一委员会(“政治与安全委员会”)和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要求它们尽快加以研究,以便为人权委员会具体起草世界人权宪章提供指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