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外的航空活动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1]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2]

概念

1986年之前,我国将通用航空称为“专业飞行”。根据1981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专业飞行是指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正式将“专业飞行”改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要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目前,国内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