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部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并于1994年6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历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12月18日,根据该决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决定》再次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自2022年3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1]

新公司法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