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宪法

湖南省宪法
湖南省宪法》出版于20世纪20年代,那时中国盛行宪政思潮和联省自治运动,湖南省不但颁布了《湖南省宪法》,而且开始了真政的宪政实践。《湖南省宪法》作为省宪运动中联邦法律的典范,是近代湖南民主化实践,追求宪政的显著成就。由此,湖南的自治运动,成为当时影响最大的最具典型性的地方自治运动。[1]

产生背景

一、《湖南省宪法》的制定经历起草、审查和公民复决三个阶段,走完全部历程,不仅制宪程序合法严肃,富有民主精神,而且还开始了一个实施省宪实行“湖南自治”的时期,在近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是当时地方自治的首倡省。由于湖南地处军事要冲,自1917年以来,成为南北军阀混战拉锯之地,庐舍为墟,受祸最烈,其间更有北洋军阀汤芗铭傅良佐张敬尧督湘祸湘,三湘饱受蹂躏。1917年9月,段祺瑞任命的湖南督军张敬尧专横跋扈,毛泽东、何叔衡等组织湖南学生组成了“驱张请愿团”,1920年6月,湘军谭延闿赵恒惕率领下,把张敬尧赶出了湖南。毛泽东及其他新民学会会员立即提出了改造湖南、保境自治的主张,湖南各界相继成立了湖南改造促成会、湖南民治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提出“湖南者湖南人之湖南”的口号,主张“湘人自决主义”,要求实行湖南人民的自决自治。面对湖南人民自下而上强烈的自治要求,1920年7月22日,湘军总司令谭延[kǎi]发布“[]电”(8月16日在长沙大公报》上以“要电”正式公布),宣布废除北洋军阀政府所加于湖南的督军制,实行地方自治和民选省长。随后决定邀请湖南官绅召开自治会议,制定宪法,由此开始了一场民治与官治的斗争。10月,毛泽东、何叔衡彭璜等湖南各界代表377人联名提出了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建设新湖南的建议。一些知名湘绅也提出了实行省自治,再联省立国的主张。谭延闿虽还想一意孤行,但没多久湘军发生内讧。谭延闿迫于内外压力,于11月让出总司令的职务,交给总指挥赵恒惕
赵恒惕任湘军总司令后,操纵省政府与湘军总司令部一起,“军民两署”协议定下《制定湖南省自治根本法筹备章程》。 1921年1月25日,取消省政府所组“制宪筹备处”,成立“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随即拟定了制宪计划,将制宪分为起草、审查、公决三阶段进行,即组织省宪法规定起草委员会,草拟宪法;宪法起草后,另组宪法审查委员会,将宪草加以审查修正;最后公诸全省人民,由人民投票,如获通过,则宪法成立。诚然,专家制宪和人民公决的决定,否定了人民制定宪法的要求,但较单纯政府制宪还是一个进步。特别是交由全省人民公决,开了中国制宪史的先例,使资产阶级和各阶层群众取得了对宪法的最后表决权。这种表决权尽管后来证明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仍不失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对军阀专制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