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指的是使用皮鞭、藤条等工具对犯人实施鞭打的一种刑罚。[1][2]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在中国历史中黄帝时代就已经存在。[1]春秋时,鞭刑成为常用的刑罚。在汉代,皇帝常用鞭扑处罚大臣。三国时,鞭刑屡见使用。南北朝时期,都明文规定有鞭刑。隋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杨坚曾下诏废除鞭刑,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明清时,许多酷暴的官吏还在经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也明文写着“国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2]在中国,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废除鞭刑。[3] 在中国以外,无论是犹太人、埃及人、波斯人还是斯巴达人、罗马人和伊斯兰国家,都使用过这种刑罚。[1][4]现代新加坡的鞭刑是用宽板藤条打,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不会一次全部打完,打完第一下,就会有人来给受刑者涂抹止痛膏,过几天再打第二下,再涂,以此类推。[1]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