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辖上直属台湾当局“司法院”,上诉法院为台湾“最高法院”。[1]
该院位于台北市,通常又被简称为高等法院、台高院或高院,相对于各分院,又被简称为高该院。该院目前有4座分院,这4座分院与台湾省金门、连江2县属福建省除外)的20座三级法院皆属该院行政监督,但仅有北部7座法院为该院的下级审法院。2011年“司法院”宣布未来将台湾高等法院下辖的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4所分院升格,成为平级的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历史沿革

日据时期

台湾高等法院 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据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因此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