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可以对其发生拘束力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正文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可以对其发生拘束力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中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基本上属于折衷主义。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法律;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涉及本国国家的或公民的利益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适用本国的法律。基于此原则,中国法律具体规定为:(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法人,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无国藉人和外国法人,原则上也适用中国的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遵照对等的原则,给予他国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官员,以及常驻的外交代表人员和外交特使的一种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的外交豁免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的法律。(2)从属人主义出发,在中国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和适用所在国法律的矛盾问题。对此,要本着既维护中国主权,又遵守他国主权的精神,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协商解决。(3)从保护主义出发,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反革命等八种罪,受中国刑法的追究;而第五条规定,按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各种罪,也受中国刑法的追究,但是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无国藉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