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钟

明朝刑部尚书
洪钟(?-1523年),字宣之,自号两峰居士,钱塘人。明朝刑部尚书、工部尚书、左都御史。成化十一年(1475年)进士,弘治十一年(1498年),升任右副都御史。官至刑部尚书,洪总督川、[xiá]、湖广、河南四省军务,与四川巡抚林俊,镇压农民军以功进太子太保。正德元年(1506年),洪钟召督漕运兼巡抚江北。七年(1512年),告老还乡。

个人简介

正德元年(1506年),洪钟召督漕运兼巡抚江北。七年(1512年),告老还乡。嘉靖二年(1523年)洪钟在家中逝世,嘉靖帝三次派使者谕祭,赐葬于钱塘西溪之东穆坞。墓碑王守仁撰写,吏部尚书[]篆额。王守仁还撰有《祭洪襄惠公文》。有子洪澄、洪涛。

人物生平

弘治初,再迁四川按察使。马湖土知府安鰲恣淫虐,土人怨之刺骨,有司利其金置不问,迁延二十年。[qiān]曲锐请巡按御史张鸾按治,钟赞决,捕鰲送京师,置极刑。安氏自唐以来世有马湖,至是改流官,一方始靖。历江西福建左、右布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