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1][2][3]1949年5月23日颁行。[4][5][6]除序言外,共146条,11章。序言宣称该法不是正式宪法。[7][8][9]只是“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基本法”,[10][11]并在最后一条规定,其有效期终止于德国重新统一通过正式宪法开始生效之日。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各州宪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原则。[12][13][14]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1次为限,[15][16]对外代表联邦,发布命令和缔结重大条约须获得联邦总理及主管机关的副署同意方能生效。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其中由公民选举产生议员组成的联邦议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在联邦立法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并选举产生联邦总理,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和否决总理要求表示信任的提案。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
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强调人权是和平正义的基础,不得强制任何人违背良心服使用武器的兵役,妇女不得受雇和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务等,并因此获得和平宪法之称。[17]

基本内容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上一次修改在2012年7月11日,并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