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宣言内容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谨宣告:
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