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

1992年蒙古国实施的宪法
蒙古国宪法(西里尔蒙古文: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为蒙古国制定的宪法,“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1]

历史

蒙古历史上共产生过四部宪法。1911年外蒙古独立,成立大蒙古国。1915年,《中俄蒙协约》签订,外蒙古中华民国内实行自治,中华民国享有对外蒙古的宗主权。1919年,中华民国派徐树铮率军占领京都库伦,外蒙古被迫取消自治。1921年,外蒙古再次宣布独立,成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蒙古人民革命政府。
1924年6月3日,蒙古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同年8月,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蒙古人民共和国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总路线。1924年11月26日,在库伦举行了国家大呼拉尔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蒙古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布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且将首都京都库伦更名为乌兰巴托
1940年6月,国家大呼拉尔第八次会议,通过了蒙古历史上的第二部宪法《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