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标准指某种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氧、缺血或坏死,致使脑组织功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并提出4条判别标准:(1)对外部刺激和身体内部需要毫无知觉和完全无反应。(2)自主运动和自发呼吸停止。(3)反射、主要是诱导反射消失。(4)脑电波(EEG)平坦或等电位。认为凡是符合这4条标准,并在24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均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标注介绍

但两种情况例外,体温低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把脑死亡作为整体死亡的标准,是因为脑死亡一旦确定,人体各种组织和器官将一定会很快死亡,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把脑死亡作为整体死亡的标准,意味着即使心跳仍然存在,依然可以在医学上被判定为个体生命已经死亡。继美国哈佛医学院提出脑死亡标准后,世界各国专家相继发表了大约有30多种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综合起来主要有5个方面:深度昏迷;脑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脑电图检查呈大脑电沉默:脑循环停止。脑死亡标准是临床诊断死亡的重要依据,决定着病人生死存亡和医生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传统的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比较:前者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为死亡标准,更着重于人的生物性,比较容易被民众接受:但心肺死亡,并非会引起脑、肾、肝等组织和器官的很快死亡,尤其是人工器官移植技术和替代技术,还可以挽救心肺死亡的病人。可见,传统的死亡标准已经失去了诊断死亡的权威性。然而,要民众接受脑死亡标准,尚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后者远远超出了医学范围,涉及到伦理学法律学社会学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