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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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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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
行政区划
,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后来在1930年
国民政府
公布《市
组织法
》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
中华民国宪法
》公布后,改称
直辖市
。
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
中华民国
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的特别市是指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 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
南京
(首都特别市)、
上海
、
天津
、
青岛
、汉口、
重庆
、
北平
、
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