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
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改称直辖市
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的特别市是指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南京(首都特别市)、上海天津青岛、汉口、重庆北平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