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令

替代监禁的刑罚
社会服务令(英语:Community service order)是一种刑罚,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1][2][3]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4][5][6]

发展过程

起源

一般认为,现代的社会服务令起源于英国。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rt 1972)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会服务令处罚措施的国家。该条例规定,法院判处社会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小时,最短为40个小时,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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