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家长制

封建家长制
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将古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基本构成分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形成民族和国家。而家长制最早就渊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中国古代家长制的产生及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夏商周时期)、初始阶段(春秋战国时期)、发展阶段(魏晋隋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等四个阶段,直到近代国民党民法中仍承认家长的存在。如《民法·亲属》第1123条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亲属。家务由家长管理。”家长、家族对社会部分地区、部分家族,尤其对广大农村仍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产生

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中,富有的、势力大的家族逐渐成为氏族贵族,凌驾于其他家族之上,在进入奴隶社会后,就成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大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他们拥有一些地位比牛马还低贱的奴隶,一部分为他们从事家内事务,大部分从事生产劳动。奴隶主可以把奴隶任意的赠送、交换甚至杀掉。在婚姻关系上,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并加以制度化。《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礼记·曲礼》上讲:“士有一夫一妾。”这表明当时妇女已成为男性贵族的淫乐工具了。另外,父家长对子女也拥有极大的权威。《左传·桓公二年》载:“士有隶、子弟。”可见,子弟和奴隶都同等的属于奴隶主贵族家长的附庸和财富。奴隶家长制的发展,尤其是与周礼、宗法等级制度的充分结合,为封建家长制的产生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和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制崩溃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小农家庭出现了,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的构成单元是氏族,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贵族大家族),家庭经济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取代了以宗族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形态。这样,封建家长制逐渐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大家族(简称家族)制度。从而奴隶制的宗法制转化为封建家长制了。关于封建家长制产生及其存在的原因,王玉波在其《历史上的家长制》中概括为四点:1、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形成家长统治;2、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长制;3、农村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条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长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长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也是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分不开的。

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