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从宪法的本质来看,1946年宪法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算做真正的宪法;1959年宪法也是在南北分裂的情况下颁布的,并不完备;1980年越南中越关系不正常时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2]中越关系正常化之后,越南又于199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2001年对1992年宪法又做了部分修订。

简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语:Hiến pháp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是越南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的越南宪法(1992年版本,2001年做部分修订)肯定了越南国家的本质是一个由越南共产党(越南语:Đảng Cộng sản Việt Nam)领导的属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权利是统一的,在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过程中各机构间要相互分工、配合及监督;肯定越南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同时也是越南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越南共产党同时也是坚持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的越南民族和人民权益的忠实代表,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