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江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2023年3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在江西南昌共同签署乡村振兴合作框架协议。[1]

历史沿革

江西省政府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在江西省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自民国16年(1927年)2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改组江西省临时政治委员会为江西省政府委员会开始,到民国38年(1949年)8月中共解放军进入赣县为止,前后历时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