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

1983年实施的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发布取消

2006 年2 月27 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国务院令,宣布自2006 年2 月17 日起废止农业特产税,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法律程序。广大农民和农业特产品收购者从此告别了农业特产税。

历程回顾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