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官律

汉武帝时贬低诸侯王国官吏地位的法律
左官律是指汉武帝时贬低诸侯王国官吏地位的法律。汉代以右为尊,《左官律》称王国官吏为左官,示其地位低于朝廷官员[1]
左官律是从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开始颁行[2]。其内容为贬抑诸侯王国官吏的政治地位,并规定仕宦诸侯王者不得仕于朝廷,又不得在京宿卫,借以削弱诸侯王国的势力[1][2]。《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注:“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故谓降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也。”又引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当作朝)也。”[2]

作品简介

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应邵注:“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即构成“左官罪”。《汉书·严助传》记有外与诸侯私交被弃市的案例。
这不仅是有政治上歧视的意义,而且在法律上对“左官”犯罪是从重的。可见,“左官律”是孤立诸侯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