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PublicInterestTheory)在施蒂格勒1971年提出管制的目的是“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这一论点之前,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传统观点是,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不完全性缺陷,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即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这即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简介

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
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饿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
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如超人民的国家,神秘的“公益”)和利他主义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