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General Average System),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1][2]
罗马帝国时期制定的罗马法典中,出现了把“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补偿”作为法律规定的最早文字记载。公元1160年左右,“海损”这一名词首次出现,指分摊或分摊价值之意。1721年的鹿特丹法典确立了共同海损的准确提法—General Average。[2][4]1877年,国际共同海损大会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召开会议,会议对1864年的《约克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改名为《1877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此后该规则又分别进行过7次修订,7部规则并行。[5]
设立共同海损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旦共同海损成立,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发生的损失,可以由受益方按分摊价值比例进行分摊。通过共同海损制度,实现风险合理分摊,对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7]

历史沿革

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