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罚金

以罚金替代自由刑执行的方式
易科罚金,是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之犯罪人,因其个人因素,如果执行原判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收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科罚金刑。刑的易科的一种。为补救短期自由刑之不足而设。
适用条件是:(1)犯罪人必须是犯法定刑的最重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犯罪人有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执行有显著困难是指,根据被告人之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等具体情况,执行徒刑或拘役难以达到刑罚之目的,反而给犯罪人造成很大困难。如犯罪人患重病正在治疗中、犯人家庭人口众多需要犯罪人扶养等。易科罚金的折合率,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官决定其应科数额。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视为犯罪人所宣告之刑已经执行。中国刑法中没有易科罚金的规定。[1][2]

基本简介

易科罚金是用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是把自由刑变换为财产刑的方式。易科罚金是易科制度的一种类型,目的是弥补短期自由刑之不足。
在当代社会,在刑罚结构上,自由刑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被打破,西方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逐渐进入了自由刑与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驾齐驱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