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

名词解释
污点证人是一种法律协商制度,也称证人免责协商。这种制度允许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1][2][3]在中国大陆,这种行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4]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

犯罪污点

污点证人的特点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犯有刑事法规定的罪行、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污点证人必须认罪,并且需要经过检察官的同意才能转为污点证人。

制度

在中华民国,根据“证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犯罪嫌疑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转为污点证人以换取减刑。这些条件包括:证人是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侦查中供述重要案情或共犯犯罪事证、帮助检察官追诉其他共犯、经过检察官事先同意。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揭露犯罪网络,有助于检察官查出其他被告,检察官可以给予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