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

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
航权,又称航行权,是航空运输中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即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是ICAO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许可证。[1][2]
航权分为领空飞越权、技术经停权、目的地下客权、目的地上客权、至第三国运输权、桥梁权、基地权、连续的国内运输权和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1919年10月13日,32个国家签署了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对空中航行明确了法律规范,其核心是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但该公约除在第15条中提到飞越、建立国际空中航路、开辟和经营定期国际航线等问题之外,并没有涉及航空运输的商务问题;1928年2月20日,美洲16国签订了《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公约》,但由于当时的拉丁美洲成员国普遍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使这一条款并未产生作用;1944牛11月1日,由美国等共52个国家派代表在芝加哥举行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首次出现了航权的概念。[1]
航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一家航空公司重要的市场资源。[3]

契约介绍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