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

魏末晋初法学家
张斐,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chuán]、僮长。张斐以廷尉(秦汉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1][2]

人物简介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zuǎn]于唐初,此前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guī]传》作张斐,《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皆作斐。

法律观点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