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chuán]、僮长。张斐以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1][2] 人物简介
法律观点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