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简称统一代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4]由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构成。[1]
由于中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3]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同年6月,国务院批转《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3]到2018年,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基本实现全覆盖。[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存续期间,不管其信息发生什么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身份证号”唯一标识,自改革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加大宣传、信息共享、重点推进等多种措施相结合,在政府部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有效服务社会经济建设。[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信用记录的载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1]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2]统一代码制度的实施,为部门间数据共享、信用公示、联合惩戒等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5]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现了政府管理历史上的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性制度建设。[6]

背景

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前,中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些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