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委员会

全国经济委员会
全国经济委员会成立后,在公路方面建设了豫、鄂、皖、赣、苏、浙、湘七省公路;[1]水利方面则将原各部会的水利机关统归其水利委员会,使其成为全国水利的总机关,下属水利机关包括华北水利委员会(原属建设部)、导淮委员会(原隶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原隶国民政府)、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原属交通部),以及江汉工程局、泾洛工程局、珠江水利局、中央水工试验所等机关。

历史沿革

1931年4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设立全国经济委员会。10月30日成立了以秦汾为主任的筹备处。11月15日,全国经济委员会正式成立,隶属于行政院,蒋介石为委员长。同时以内政、铁道、交通、实业、教育等各部部长以及其他与经济建设有关的中央机关主管长官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1932年5月通过《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调节全国财政”。1933年9月起改为国民政府直辖,以汪精卫宋子文孙科等为常务委员。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战时需要,全国经济委员会于1937年12月撤销,其下各事业并入经济部、交通部、卫生署等。
全国经济委员会的前身是1946年设立的最高经济委员会。1946年6月18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决议设立最高经济委员会,行政院长宋子文出任委员长一职,翁文灏任副委员长,王云五俞大维周诒春俞鸿钧谷正纲徐堪蒋廷黻任当然委员,另有专门委员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