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卫权

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A国与B国是亲密盟国,C国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击B国,此时A国虽然没有遭到C国的攻击,但出于同盟关系,A国也出动武力和B国共同对C国作战,这就是A国行使了“集体自卫权”。

产生背景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
恳谈会4日向麻生首相提交“恳谈”结果,报告建议修改日本政府有关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在巩固日美同盟基础上加强日本自身防卫力量等。报告称,如果朝鲜美国方向发射导弹,或在公海上执行导弹警戒任务的美国军舰遭导弹攻击,出于强化日美同盟考虑,日本自卫队应该获许拦截朝鲜导弹,自卫队舰船也应能为美军船只提供护卫。报告提出,上述情况“应该行使集体自卫权”,为此有必要做修改宪法解释等法律准备。日本应该脱离战后体制、制定新宪法,并且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与美军并肩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