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国宪法

印度共和国宪法
1949年11月印度制宪议会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独立日)生效。共397条,附表9,全文长达10余万字。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各章外,并设专章规定了财政、财产、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通告、宪法的修正等。宪法宣布印度为享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

概述

宪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种族、世袭种姓、性别、出生地而受歧视。公民有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宪法规定反剥削权、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役;强调财产权不受侵犯,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工商企业中的任何利益)非经法律许可并规定赔偿的数量或列举赔偿的原则与方法,不得占有或取得。

议会

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议员不超过250名,其中12名由总统从科学、文学艺术、社会服务方面有专门学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推荐,238名为各邦代表。副总统为联邦院的议长。人民院议员不超过525名,由各邦选举的不超过50%,从中央直辖区选出的不超过25%。任期5年,议长、副议长自议员中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