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而制定。
1981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1年4月25日由公安部发布、自1981年4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1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 )至1996年10月1日被替、2001年10月6日废止(《办法》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代替,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
《办法》共分为:枪支的佩带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购买、枪支的管理、处罚、其他,共5章32条。

发展历程

清末、民国时期,未经官府批准,制造、贩卖、储藏、携带火药、爆炸物品、枪支者,按违警罪处罚。民国28年(1939),湖南省政府令收缴地方公私枪支,实行统一管理,州境民间自卫枪支拒不登记,“统管”收效甚微。1949年,湘西“三·二事变”,泸溪县徐汉章、古丈县张平率部抢劫辰溪兵工厂,枪弹严重失控,留下重大治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