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苏里妥协案

密苏里妥协案
《密苏里妥协案》是十九世纪初美国北部自由雇佣劳动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制这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美国独立后,北部资产阶级和南部种植园主共同执政,双方都力图加强各自对联邦政权的控制,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产生,参议员则不论州的大小,一律选派两名。因此,美国西部的新开发地区以自由州还是以蓄奴州地位加入联邦,直接关系到南北双方在参议院内席位的多寡,亦即双方在联邦政权中实力的优劣。[1]

来源

1790年,南北双方的统治者就为新州变为自由州还是蓄奴州的问题达成一个协议,规定在北纬39度43分处划一界线,线以北为自由州,线以南为畜奴州,以后新州加入合众国都照此办理。可是到了1820年,在国会讨论密苏里加入联邦问题的时候,南北双方又发生了争吵。密苏里中有大量奴隶主,但密苏里的土地在界线以北,密苏里究竟以自由州还是蓄奴州的身份加入合众国,成为北部资产阶级和南部种植场奴隶主争执的中心。后来,南北双方签订了一项协议,规定从马萨诸塞州划出一个缅因州,作为自由州加入合众国,而密苏里则作为蓄奴州加入合众国;并且将蓄奴州和自由州划分改为北纬36度30分为分界线,这条线以南的领土允许奴隶制存在,线以北的领土禁止奴隶制。这个协议表明,北部的资产阶级向南部的种植奴隶主做了让步,因此这个协议被称为“密苏里妥协案”。但是,由于南北双方这一制度的根本矛盾没有解决,所以妥协只能取得暂时的平衡。

详解

1820年美国南部奴隶主同北部资产阶级在国会中就密苏里地域成立新州是否采取奴隶制问题通过的妥协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