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

1945年成立的台湾统治者官职
台湾省行政长官是1945年8月29日-1947年5月16日,台湾的实际统治者官职,也是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主官。该官职只短暂维持短短的不到两年寿命,也仅由陈仪担任。不过在此短暂统治台湾期间,台湾省行政长官还经历了影响后世甚巨的二二八事件[1][2][3]

成立

1943年开罗会议中,同盟国确定战后台湾主权暂属于中华民国。1944年4月在重庆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由中央设计局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该调查委员会对当时日据下台湾的经济、政治、民生、军事等各方面作出颇为详细的调查。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后,行政院奉国防最高委员会下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经过行政院酌情予以修订,因当时台湾省亟需接收,时间比较急迫,行政院未及拟订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报请国民政府核定施行。9月8日,行政院宋子文院长发布于各省的训令。不久,国民政府立法院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修正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并明令公布施行。
《组织条例》共分十条,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第二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第三条: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第四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一、秘书处;二、民政处;三、教育处;四、财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