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简称“收审”,是1975年至1996年间中国公安机关对于四类轻微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正式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术语介绍

  • 收容审查的取消
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此项制度原规定在旧版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收容审查制度,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等,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这种做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
  • 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