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称汽车召回制度,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为消除其产品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所进行的召回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和收回等具体措施。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开始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拉开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序幕。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直至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旨在规范汽车召回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该条例对明知有缺陷但仍拒绝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2012年10月22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2][3]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