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书侍御史

秦朝时期设置的官职
治书侍御史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职,起源于秦朝西汉时期分化为侍御史和治书侍御史,主要负责管理图籍文书。东汉时成为御史台属官,秩六百石,职责包括依法审理疑狱和与符节郎共同平廷尉奏事。选拔标准为考试成绩优异且精通法律的人员。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治书侍御史的职权扩大,负责监察和弹劾高级官员,同时也执行出使和捕捉犯官的任务。唐代因避讳改称御史中丞,而金、元两朝则恢复了治书侍御史的设置。明初朱元璋曾设此职,但在洪武九年(1376年)后被撤销。[1][2][3]

官名介绍

东汉为御史台属官,置二员,秩六百石。职掌依据法律审理疑狱,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选御史考试高第、明习法律者充任。魏、晋、南北朝御史中丞佐贰,御史台要职,置二至四员,分领侍御史诸曹,监察、弹劾较高级官员,亦奉命出使,收捕犯官等。西晋初曾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专掌审理疑狱,旋罢。南朝不为世族所重,梁武帝始重其选。北朝则威权甚重。魏、晋、宋六品,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北魏太和十七年(439年)定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为六品上,北齐从五品隋代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治书侍御史为次官,员二人,实际主持台务,从五品。唐高宗时因避讳,改置御史中丞。金、元复置,员二人,为御史台属官,协助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金从六品元初因之,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升正六品,二十七年升从五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正三品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亦置,正三品,明洪武九年(1376年)罢。
宋书卷四十志第三十百官下
治书侍御史,掌举劾官品第六已上。汉宣帝斋居决事,令御史二人治书,因谓之治书御史。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yàn]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魏、晋以来,则分掌侍御史所掌诸曹,若尚书二丞也。